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

 

欣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8條第1項(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)規定,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:

 

  • 一、蒐集之目的:
  •     (一)保險經紀
  •     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
  • 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  •     (一)識別類(例如:姓名、住址、電話、身分證字號、金融機構帳戶、保險單號碼等)
  •     (二)特徵類(例如:年齡、性別、生日、身體描述、習慣等)
  •     (三)基於保險契約、保險契約變更申請及 台端與本公司往來之申請文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(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)
  • 三、個人資料之來源(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
  •     (一)要保人/被保險人
  •     (二)司法警憲機關、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
  •     (三)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、輔助人
  •     (四)各醫療院所
  •     (五)與第三人共同行銷、交互運用客戶資料、合作推廣等關係、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。
  • 四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、方式:
  •     (一)期間: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
  •     (二)對象:本(分)公司、產、壽險公司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、業務委外機構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  •     (三)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  •     (四)方式: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。
  • 五、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,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  •     (一)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:
  •         1.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  •         2.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•         3.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
  •     (二)行使權利之方式: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。
  • 六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(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: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因此將婉謝、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。

履行上開告知義務,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,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。

˄